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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面秩序管理的通告

摘自:詩燁  日期:2022-04-13  [返回]


    為嚴格落實本市各項疫情防控措施,盡早恢復正常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按照市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市公安局就進一步加強本市疫情防控期間社會面秩序管理有關事項發布通告。《通告》提出嚴禁實施“封控區內人員在封閉管理期間擅自出戶”等十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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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嚴格落實本市各項疫情防控措施,盡早恢復正常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市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現就進一步加強本市疫情防控期間社會面秩序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和本市疫情防控規定,按照分區分類差異化防疫管理要求,嚴格落實相關管控措施。


二、禁止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因疫情防控、生活保障、城市運行、應急處置、緊急就醫等需要的除外。交通管制措施根據疫情防控形勢動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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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嚴禁實施下列行為:

(一)封控區內人員在封閉管理期間擅自出戶;

(二)封控區和管控區內人員在居家健康監測期間,擅自離開居民小區/自然村(單位、場所),或者進行聚集活動;

(三)防范區內人員擅自進入封控區、管控區,或者防范區場所未合理控制人員數量;

(四)違反隔離管控規定,故意破壞門磁、封條擅自出入;

(五)拒絕接受本市防疫部門、醫療機構組織的核酸檢測、抗原檢測;

(六)新冠病毒陽性感染者拒絕按規定接受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等人員拒絕按規定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或健康監測;

(七)接受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人員,符合出院或者解除醫學觀察標準,拒絕出院或者解除醫學觀察;

(八)在醫院、方艙、隔離點等救治隔離場所,或者居住小區、單位等其他場所,辱罵、毆打醫務人員、社區工作者、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員,或者起哄鬧事,擾亂公共秩序;

(九)編造、故意傳播涉疫虛假信息,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證明、道路通行證等證明文件;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市防疫措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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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公安機關將嚴格依法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請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群眾全力守“滬”、同心抗疫,維護好疫情防控期間的社會秩序,為早日取得疫情防控勝利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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